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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

親愛的客戶,您好: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本公司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六條第二項、第八條第一項(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)規定,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台端詳閱:

一、蒐集目的:
  1. 財產保險(○九三)
  2. 人身保險(○○一)
  3.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一八一)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
一般個資(包括但不限於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婚姻、職業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,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)、特種個資(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等,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)。

三、個人資料之來源(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):
  1. 要保人/被保險人
  2. 司法警憲機關、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
  3.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、輔助人
  4. 各醫療院所
  5.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、交互運用客戶資料、合作推廣等關係、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
四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對象、地區及方式:
  1. 期間: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
  2. 對象:本(分)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、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、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、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、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、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、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、業務委外機構、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  3. 地區: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
  4. 方式: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。
五、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  1.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:
    1. 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    2.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  3.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
  2. 行使權利之方式:
    1.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。
六、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(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):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,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因此可能婉謝承保、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(視業務性質記載)。

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(https://www.msig-mingtai.com.tw/),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528528 免付費客服專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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